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業者在執行該計畫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並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五年:一、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三、落實執行本計畫之證據。此外,當業者的業務終止後,其保有的個人資料應根據以下方式處理及記錄:一、銷毀,包括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據銷毀的方式;二、移轉,包括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得蒐集該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包括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2021年版】」的說明,業者在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遵守該法規範,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同時,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利用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時,應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相關資訊,並且當事人對於資料的保護具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時,可以禁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強調了個人資料正確性的重要性,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2021年版】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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