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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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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者執行本計畫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五年: 一、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 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 三、落實執行本計畫之證據
  2. 2.業者於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蒐集該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業者在執行該計畫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並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五年:一、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三、落實執行本計畫之證據。此外,當業者的業務終止後,其保有的個人資料應根據以下方式處理及記錄:一、銷毀,包括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據銷毀的方式;二、移轉,包括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得蒐集該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包括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2021年版】」的說明,業者在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遵守該法規範,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同時,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利用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時,應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相關資訊,並且當事人對於資料的保護具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時,可以禁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強調了個人資料正確性的重要性,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2021年版】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消費者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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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業者執行本計畫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五年: 一、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