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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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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依前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業者應依前條(即上一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依據評估結果採取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 參考資料: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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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業者應依前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