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應依前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業者應依前條(即上一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依據評估結果採取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 參考資料: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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