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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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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之適用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業者應定期清查所保有的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和筆數,以確定本計畫的適用範圍。 參考資料: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012)。1060209。行政院公報,102 (8)。- 依照該法規,業者應該按照規定清查個人資料檔案和筆數,以確保檔案的安全性。這項要求旨在提醒業者定期檢查並確保個人資料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 消費者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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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業者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之適用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