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之適用範圍。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業者應定期清查所保有的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和筆數,以確定本計畫的適用範圍。 參考資料: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012)。1060209。行政院公報,102 (8)。- 依照該法規,業者應該按照規定清查個人資料檔案和筆數,以確保檔案的安全性。這項要求旨在提醒業者定期檢查並確保個人資料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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