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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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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業者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的前提下,應根據業務規模和特性,合理分配經營資源,配置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和執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這意味著業者需要依據業務的性質和規模,考慮適當的資源分配,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合規性。具體的執行方式和要求可以參考相關的法令、辦法和指引文件。

  • 法令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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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業者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