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
依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業者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的前提下,應根據業務規模和特性,合理分配經營資源,配置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和執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這意味著業者需要依據業務的性質和規模,考慮適當的資源分配,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合規性。具體的執行方式和要求可以參考相關的法令、辦法和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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