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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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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但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未達五千筆之業者,不在此限。
  2. 2.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以上之業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前項計畫之訂定;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雖未達五千筆之業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達五千筆以上時,應於保有筆數達五千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之。
  3. 3.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本計畫之訂定者,若因刪除、銷毀或其他方式致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減少,且連續二年期間所保有之筆數未達五千筆之業者,得停止本計畫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但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致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時,應於保有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之日起三十日內恢復本計畫全部之執行。
  4. 4.第一項所稱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指附表一所列之行業。
  5. 5.第一項至第三項中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之計算,以業者單日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為認定基準。
  6. 6.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析: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的業者(製造業者及技術服務業者)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修訂和實施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計劃(本計劃)。然而,個人資料筆數未達到五千筆的業者則不在此限。 2. 若個人資料筆數超過五千筆的業者,應在該辦法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前項計劃的制定;而個人資料筆數尚未達到五千筆的業者,若在該辦法生效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使得資料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則應在個人資料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完成前項計劃。 3. 若依據第一項規定完成本計劃的制定,若因刪除、銷毀或其他方式導致所保有的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減少,且連續兩年期間所保有的筆數未達到五千筆的業者,則可停止本計劃的全部或部分執行。但若此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使得所保有的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時,則應在資料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恢復本計劃的全部執行。 4. 第一項所稱的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是指附表一所列的行業。 5. 個人資料筆數的計算,依據業者每日所保有的消費者個人資料為認定基準。 6. 本辦法所稱的消費者,指的是以消費為目的進行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 參考資料: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70093)

  • 消費者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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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