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析: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的業者(製造業者及技術服務業者)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修訂和實施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計劃(本計劃)。然而,個人資料筆數未達到五千筆的業者則不在此限。 2. 若個人資料筆數超過五千筆的業者,應在該辦法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前項計劃的制定;而個人資料筆數尚未達到五千筆的業者,若在該辦法生效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使得資料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則應在個人資料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完成前項計劃。 3. 若依據第一項規定完成本計劃的制定,若因刪除、銷毀或其他方式導致所保有的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減少,且連續兩年期間所保有的筆數未達到五千筆的業者,則可停止本計劃的全部或部分執行。但若此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使得所保有的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時,則應在資料筆數達到五千筆以上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恢復本計劃的全部執行。 4. 第一項所稱的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是指附表一所列的行業。 5. 個人資料筆數的計算,依據業者每日所保有的消費者個人資料為認定基準。 6. 本辦法所稱的消費者,指的是以消費為目的進行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 參考資料: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7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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