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條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所訂定的。根據該條規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檔案時,應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告,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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