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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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修法刪除,原非公務機關安全維護義務移列至第 20 條之 1 繼續適用。
Q · 個資法第 27 條還有效嗎?被刪掉之後改去哪一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已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經立法院修法刪除。原條文規範非公務機關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修法後,非公務機關安全維護義務整套移列至第 20 條之 1 繼續適用,實質義務內容不變,僅條文編號變更。查舊判決、舊函釋、舊版企業個資管理規範引用本條時,直接對照現行第 20 條之 1 即可。
白話解讀
此條原規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義務,要求採行適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民國114年10月17日刪除,內容整合移列至第20條之1繼續適用。若你在查舊判決或舊函釋看到引用本條,請直接對照現行第20條之1。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 99 年至 114 年間規範非公務機關對其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義務。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修法刪除,原條文內容整合移列至第 20 條之 1,仍適用於所有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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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27 條被刪除了嗎?▾
是。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經立法院修法刪除,原內容移列至第 20 條之 1。
Q2個資法第 27 條被刪除後,企業還有安全維護義務嗎?▾
有。義務沒有消失,整套移到第 20 條之 1,企業合規責任完全不變。
Q3舊判決引用個資法第 27 條,現在還有效嗎?▾
法理仍適用。看到引用本條時,直接對照現行第 20 條之 1 即可,內容一致。
Q4個資法第 27 條為什麼被刪除?▾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後組織架構調整,把非公務機關安全維護義務統一規範。
Q5個資法第 27 條和第 20 條之 1 有什麼差別?▾
實質義務內容一致,僅編號變更與主管機關層級調整(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統一監督)。
Q6舊版個資管理規範還能繼續用嗎?▾
規範內容可繼續沿用,但條文引用須更新為第 20 條之 1,避免法律文件出現失效條號。
Q7非公務機關安全維護措施要做哪些?▾
依現行第 20 條之 1,須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包含技術性、組織性與管理性的個資保護機制。
Q8違反個資法第 20 條之 1(原第 27 條)會有什麼後果?▾
依現行罰則規定,可能面臨主管機關裁罰、限期改正命令,嚴重者並可能引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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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第 27 條(已刪除) | 第 20 條之 1(現行) | 第 27 條(已刪除) |
|---|---|---|---|
| 規範內容 |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 |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內容承接) | — |
| 立法時間 | 民國 99 年全文修正時編列為第 27 條 |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修法新增 | — |
| 刪除/生效日 |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刪除 |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生效 | — |
| 主管機關 | —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統籌)+ 各業別主管機關(協辦) | 各業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對企業影響 | 舊條號失效,但義務本身延續 | 義務內容沿用,引用編號須全面更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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