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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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災害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 2.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之災害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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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第10條,以下為逐條釋義: 1. 災害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根據這個條款,當災害發生時,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將提供災害生活救助金,這些金錢將由災害發生地的政府根據預算進行支付。 2.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之災害救助金。 根據這個條款,根據財政情況,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可以提供除了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的災害救助金。 參考資料:工業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根據工業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災害救助金是政府提供給受災者以應對災害所造成的生活困境的金錢援助。這些金錢是由政府編列預算,並根據財政情況予以發放。此外,政府也有權根據需要提供額外的災害救助金。 範例:假設某個地區發生了工業災害,導致當地居民生活困難。根據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第10條,該地區政府可以根據預算情況提供災害生活救助金給受災居民。如果財政狀況允許,政府也可以提供其他災害救助金,以幫助受災者度過困境。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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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