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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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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對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已登錄之評價機構或人員,給予執行評價案之補助。
接受前項補助之評價機構或人員,應於評價案件完成日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將受補助執行評價案之評價資料登錄於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評價資料登錄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補助契約請求返還補助款或請求違約之
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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