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對法律規定之無形資產評價機構或人員提供評價案的補助。第2項則規定接受補助的評價機構或人員應在評價案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評價資料登錄於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登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依照補助契約要求返還補助款或要求違約損害賠償。 舉例來說,如果文化部作為一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了一個無形資產評價案,並且給予了評價機構A補助,評價機構A應在評價案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評價資料登錄於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如果評價機構A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登錄,文化部有權要求評價機構A返還補助款或要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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