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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部得處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權、撤銷廢止登錄: 一、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定情事者。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三、經審議會認定違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與評價實務指引等基準,情節重大者。 四、其他經審議會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2. 停權期間,評價人員或機構不得執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智慧財產相關評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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