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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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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 一、未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資格。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記載或不齊備者。 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四、依第十二條規定受撤銷廢止登錄證明處分尚未逾一年者。 五、其他有具體事證不宜給予登錄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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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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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 一、未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資格。 二、申請登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