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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申請評價人員之登錄:申請人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五案以上,且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二、申請評價機構之登錄;申請機構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十案以上,且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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