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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價人員及機構申請登錄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 一、申請書。 二、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無形資產評價業務經歷。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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