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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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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人員及機構申請登錄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 一、申請書。 二、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無形資產評價業務經歷。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在申請登錄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以供本部審查: 一、申請書。 二、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前條規定的無形資產評價業務經歷。 四、符合本部公告所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例如,對於無形資產評價人員來說,他們需要提交一份申請書來表明他們希望進行登錄。同時,他們也需要提供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作為身份證明。除此之外,他們還需要提供符合前一條規定的無形資產評價業務經歷,以證明他們具有相關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最後,如果本部公告了其他要求,他們也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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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評價人員及機構申請登錄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 一、申請書。 二、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