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3條,評價人員及機構在完成登錄並取得登錄證明之後,才有資格執行智慧財產相關評價業務,這涉及到無形資產的評價和價值評估工作。然而,如果已經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的人員或機構,在此限制規定之外。 此條第2款規定評價人員或機構所需之登錄資格費用,由其自行負擔,這意味著評價人員或機構需要支付相關的登錄費用才能獲得登錄資格。具體的費用金額和支付方式可能需要參考進一步的法規或指導文件。 根據我所查找到的資料,目前在台灣並沒有找到具體的示例或指導文件,以提供涉及該條款的範例。因此,對於第3條第2款的具體範例,我無法提供任何與該條款有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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