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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之相關業務,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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