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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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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之相關業務,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的登錄管理相關業務,由經濟部負責,經濟部可以委託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來進行。這表示評價人員及機構需要經過登錄並受到經濟部管理,才能從事相關業務。具體的執行細節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當時所相關之行政規定和指導文件。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經濟部公告或指示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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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之相關業務,經濟部(以下簡稱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