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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 條

  1. 1.為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規劃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確保智慧財產品質與完備該成果之保護及評估流通運用作法。
  2. 2.前項智慧財產於流通運用時,應由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依第十三條登錄之機構或人員進行評價並登錄評價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服務系統。
  3. 3.第一項創新或研究發展之適用範圍、推動、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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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為了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的流通和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在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制定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的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佈局分析,確保智慧財產的品質和完備,並保護和評估該成果的流通運用作法。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在流通運用智慧財產時,應由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根據第十三條註冊的機構或人員進行評價,並將評價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服務系統。 3. 該法條第三項規定了有關創新或研究發展的適用範圍、推動、管理措施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實施辦法,這些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現行法規,以上是對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的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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