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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3 條

  1. 1.為協助呈現產業創新之無形資產價值,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及落實評價基準。 二、建立及管理評價資料庫。 三、培訓評價人員、建立評價人員與機構之登錄及管理機制。 四、推動無形資產投融資、證券化交易、保險、完工保證及其他事項。
  2. 2.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已登錄之評價機構或人員給予執行評價案之補助。接受補助之評價機構或人員,應將受補助執行評價案之評價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服務系統。
  3. 3.第一項第一款評價基準之訂定與適用、第二款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之推動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第三款評價人員與機構辦理登錄之範圍、條件、申請方式、審查事項、配合義務、管理措施、撤銷廢止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5. 5.第一項第四款推動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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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3條的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有以下職責: 1. 訂定及落實評價基準,以協助呈現產業創新的無形資產價值。 2. 建立及管理評價資料庫,用於儲存評價相關資料。 3. 培訓評價人員並建立評價人員與機構的登錄及管理機制。 4. 推動無形資產的投融資、證券化交易、保險、完工保證等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對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已登錄的評價機構或人員給予補助。受補助的評價機構或人員需要將執行評價案的相關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服務系統中。 第3項規定第一項評價基準的訂定與適用、第二項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推動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共同定立。 第4項規定評價人員與機構辦理登錄的範圍、條件、申請方式、審查事項、配合義務、管理措施、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也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共同定立。 第5項規定推動事項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來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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