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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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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企業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保護及管理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的內容,產業創新條例第14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根據該條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協助企業建立智慧財產保護和管理制度。這意味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供指導和輔導,幫助企業在智慧財產方面建立相應的制度,以確保其創新成果的保護和管理。

立法沿革 1

(0990416 制定)

為促進企業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保護及管理制度。

立法理由一、創新研發之成果為企業之重要資產,企業宜於內部有效進行管理。   二、為促進企業充分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包括企業之智慧財產營運策略、目標及有關智慧財產之取得、保護、維護及運用等。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90416 制定)

一、創新研發之成果為企業之重要資產,企業宜於內部有效進行管理。   二、為促進企業充分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包括企業之智慧財產營運策略、目標及有關智慧財產之取得、保護、維護及運用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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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14 條規定:「為促進企業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保護及管理制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