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15 條
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資訊。 二、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之資訊。 三、辦理智慧財產推廣及行銷相關活動。 四、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之發展。 五、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融資輔導。 六、其他智慧財產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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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15條規定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建立服務機制,提供多項智慧財產相關服務,其中包括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的流通資訊;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的資訊;辦理智慧財產的推廣和行銷相關活動;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的發展;提供產業運用智慧財產的融資輔導;以及其他智慧財產的應用。這些服務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智慧財產的流通運用效率。例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建立一個智慧財產資訊平台,讓產業界可以查詢智慧財產的流通情況和相關資訊;同時,他們也可以提供融資輔導,幫助企業使用智慧財產作為融資的工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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