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資訊。 二、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之資訊。 三、辦理智慧財產推廣及行銷相關活動。 四、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之發展。 五、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融資輔導。 六、其他智慧財產之應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15條規定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建立服務機制,提供多項智慧財產相關服務,其中包括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的流通資訊;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的資訊;辦理智慧財產的推廣和行銷相關活動;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的發展;提供產業運用智慧財產的融資輔導;以及其他智慧財產的應用。這些服務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智慧財產的流通運用效率。例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建立一個智慧財產資訊平台,讓產業界可以查詢智慧財產的流通情況和相關資訊;同時,他們也可以提供融資輔導,幫助企業使用智慧財產作為融資的工具。
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資訊。 二、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之資訊。 三、辦理智慧財產推廣及行銷相關活動。 四、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之發展。 五、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融資輔導。 六、其他智慧財產之應用。
立法理由一、企業之創新可藉由他人之創新成果再予加值,至如何讓智慧財產於共通之平台上有效流通,則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產業創新之重要課題。 二、現行科學技術基本法對於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已有所規範,為強化智慧財產流通及運用之整合服務及其效率,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辦理智慧財產資訊之流通運用、組合加值及行銷推廣等相關事項。
一、企業之創新可藉由他人之創新成果再予加值,至如何讓智慧財產於共通之平台上有效流通,則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產業創新之重要課題。 二、現行科學技術基本法對於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已有所規範,為強化智慧財產流通及運用之整合服務及其效率,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辦理智慧財產資訊之流通運用、組合加值及行銷推廣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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