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6條的規定,為了鼓勵產業發展品牌,企業如果參與國際會展、拓銷或從事品牌發展等事項,且以推廣國際品牌、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補助或輔導。 至於獎勵、補助或輔導的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等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制定。這表示每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規定來進行獎勵、補助或輔導的工作。 舉例如下,以文化部為例,文化部可以根據該部門的職掌和權責,制定相關的辦法,例如為鼓勵藝文表演團隊在國際舞台上推廣台灣文化,文化部可以提供獎勵金或補助金給予參與國際藝文表演或文化交流活動的團隊。具體的申請程序、審核基準和核定機關則由文化部來定義和執行。
為鼓勵產業發展品牌,對於企業以推廣國際品牌、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而參與國際會展、拓銷或從事品牌發展事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補助或輔導。 前項獎勵、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臺灣製造業目前多以代工為主,缺乏擁有國際性品牌之公司,而品牌為無形資產成果之一環,對於提升產品附加價值甚為重要;而企業之品牌提升,亦可連帶提升國家整體形象。為鼓勵企業發展品牌,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獎勵、補助或輔導。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補助或輔導辦法,俾利適用。
一、臺灣製造業目前多以代工為主,缺乏擁有國際性品牌之公司,而品牌為無形資產成果之一環,對於提升產品附加價值甚為重要;而企業之品牌提升,亦可連帶提升國家整體形象。為鼓勵企業發展品牌,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獎勵、補助或輔導。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補助或輔導辦法,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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