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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鼓勵產業發展品牌,對於企業以推廣國際品牌、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而參與國際會展、拓銷或從事品牌發展事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補助或輔導。
  2. 前項獎勵、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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