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 二、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三、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 四、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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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 17 條規定了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並推動相關事項如下: 1. 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 這項規定要求指定機關要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重點產業的人才供需調查和推估。這意味著機關應該統籌各個機關的調查工作,收集相關的人才供需資訊。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例子: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將協調經濟部和教育部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以了解何種專業技能在特定產業中需求量大,或可能出現人才缺口的情況。 2. 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這項規定要求指定機關整合各種人才供需資訊,並根據這些資訊制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這意味著機關應該收集不同來源的資訊,包括調查結果、學術研究、產業需求等,並制定政策和措施以滿足產業的人才需求。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例子:指定機關整合來自經濟部、教育部和相關機構的人才供需資訊,如就業率、專業技能需求、產業發展趨勢等方面的資料,並據此制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以促進人才的培養和利用。 3. 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 這項規定要求指定機關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的推動事宜。這包括協調相關機構、行業和學術界,促進合作和共享資源,以確保人才的有效利用和產業的持續發展。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例子:指定機關協調相關機構、行業和學術界的合作,例如成立職業訓練計畫或培訓中心,提供產業所需的專業訓練和培訓課程,以滿足產業的人才需求。 4. 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 這項規定要求指定機關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和職業訓練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確保協調和整合不同部門的資源和力量,以達到最優的人才發展效果。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例子:指定機關和相關機構共同規劃推動產業發展所需的人才,例如與大學合作設立產學研合作中心,促進學術和產業界的交流和合作,提供產學合作的研究項目和實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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