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 二、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三、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 四、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
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 二、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三、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 四、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