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創新條例17

快速跳轉

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 二、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三、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 四、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 17 條規定了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並推動相關事項如下: 1. 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 這項規定要求指定機關要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重點產業的人才供需調查和推估。這意味著機關應該統籌各個機關的調查工作,收集相關的人才供需資訊。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例子: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將協調經濟部和教育部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以了解何種專業技能在特定產業中需求量大,或可能出現人才缺口的情況。 2. 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這項規定要求指定機關整合各種人才供需資訊,並根據這些資訊制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這意味著機關應該收集不同來源的資訊,包括調查結果、學術研究、產業需求等,並制定政策和措施以滿足產業的人才需求。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例子:指定機關整合來自經濟部、教育部和相關機構的人才供需資訊,如就業率、專業技能需求、產業發展趨勢等方面的資料,並據此制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以促進人才的培養和利用。 3. 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 這項規定要求指定機關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的推動事宜。這包括協調相關機構、行業和學術界,促進合作和共享資源,以確保人才的有效利用和產業的持續發展。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例子:指定機關協調相關機構、行業和學術界的合作,例如成立職業訓練計畫或培訓中心,提供產業所需的專業訓練和培訓課程,以滿足產業的人才需求。 4. 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 這項規定要求指定機關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和職業訓練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確保協調和整合不同部門的資源和力量,以達到最優的人才發展效果。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 第 17 條 例子:指定機關和相關機構共同規劃推動產業發展所需的人才,例如與大學合作設立產學研合作中心,促進學術和產業界的交流和合作,提供產學合作的研究項目和實習機會。

立法沿革 1

(0990416 制定)

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   二、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三、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   四、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

立法理由一、人才資源發展攸關產業發展及其長期競爭力,且涉及各部會之權責,為利協調及資源整合,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構,建立協調整合機制,俾利推動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二、協調整合事項,包括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研究人才發展策略、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各機關之分工與資源分配及產學研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等協調事宜。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各產業人才供需狀況進行瞭解及調查,而中長期產業供需之狀況則或有推估之必要。透過界定產業人才之範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方能就產業人才需求之狀況進行後續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之研擬與訂定,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90416 制定)

一、人才資源發展攸關產業發展及其長期競爭力,且涉及各部會之權責,為利協調及資源整合,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構,建立協調整合機制,俾利推動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二、協調整合事項,包括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研究人才發展策略、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各機關之分工與資源分配及產學研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等協調事宜。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各產業人才供需狀況進行瞭解及調查,而中長期產業供需之狀況則或有推估之必要。透過界定產業人才之範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方能就產業人才需求之狀況進行後續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之研擬與訂定,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17 條規定:「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推動下列事項: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