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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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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很抱歉,以上提供的信息中未包含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11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關於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2

(0990416 制定)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中小企業產業創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方式,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以改善其人力結構,提升員工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   二、第二項明定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   三、另為防杜企業藉以解聘員工後再予以聘僱,或者增加聘僱員工後隨即解聘其他員工,以獲取補助之弊端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訂定前項補助辦法時,明定相關防弊措施予以規範,以達本條文政策目的。

(1061103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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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416 制定)

一、為促進中小企業產業創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方式,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以改善其人力結構,提升員工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   二、第二項明定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   三、另為防杜企業藉以解聘員工後再予以聘僱,或者增加聘僱員工後隨即解聘其他員工,以獲取補助之弊端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訂定前項補助辦法時,明定相關防弊措施予以規範,以達本條文政策目的。

(1061103 刪除)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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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1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