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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抱歉,以上提供的信息中未包含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11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關於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中小企業產業創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方式,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以改善其人力結構,提升員工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 二、第二項明定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 三、另為防杜企業藉以解聘員工後再予以聘僱,或者增加聘僱員工後隨即解聘其他員工,以獲取補助之弊端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訂定前項補助辦法時,明定相關防弊措施予以規範,以達本條文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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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促進中小企業產業創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方式,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以改善其人力結構,提升員工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 二、第二項明定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 三、另為防杜企業藉以解聘員工後再予以聘僱,或者增加聘僱員工後隨即解聘其他員工,以獲取補助之弊端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訂定前項補助辦法時,明定相關防弊措施予以規範,以達本條文政策目的。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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