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7 條,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應每年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至少達到十小時以上。同樣地,已登錄之評價機構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課程訓練時數也應符合同項規定。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自行編定的內容,根據該法條,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應符合每年至少參與十小時以上的課程訓練時數要求。另外,已登錄之評價機構所屬之評價人員也必須符合相同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