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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每年應達十小時以上。
  2. 已登錄之評價機構,其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亦應符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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