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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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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年資證明文件。 二、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動資料。
  2. 2.評價機構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所屬評價人員之前項資料。 二、其他異動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完成登錄的評價人員應該每年定期提供以下資料供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1. 年資證明文件。 例子:評價人員應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其評價經驗和工作年資。 2. 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 例子:評價人員應提供上一年度所參與的評價案件經歷,包括案件名稱、評價對象、評價方法等相關資料。 3. 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例子:評價人員應提供符合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前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4. 其他異動資料。 例子:評價人員應提供任何相關的變動資料,例如職位變動、專業認證等。 同樣地,完成登錄的評價機構也應該每年定期提供以下資料供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1. 所屬評價人員之前項資料。 例子:評價機構應提供所屬評價人員的年資證明文件、上一年度的評價案件經歷等相關資料。 2. 其他異動資料。 例子:評價機構應提供評價人員或機構本身的任何相關的變動資料。 以上資料來自「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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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年資證明文件。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