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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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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年資證明文件。 二、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動資料。
評價機構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所屬評價人員之前項資料。 二、其他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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