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2. 辦理前項考核所需之資料及報告,受考核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提出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
  3. 參與前項考核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營業秘密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