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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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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2. 2.辦理前項考核所需之資料及報告,受考核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提出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
  3. 3.參與前項考核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營業秘密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已經登錄的評價人員和機構應該接受主管部門的定期考核,並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報告。主管部門根據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2. 進行前項考核所需要的資料和報告,受考核的評價人員和機構有義務提供,不得逃避、阻撓或拒絕提供。 3. 參與前項考核的人員應該對於因此所知悉的商業機密和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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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核,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