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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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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
核
,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辦理前項考核所需之資料及報告,受考核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提出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
參與前項考核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
營業秘密
或
個人資料
,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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