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已經登錄的評價人員和機構應該接受主管部門的定期考核,並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報告。主管部門根據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2. 進行前項考核所需要的資料和報告,受考核的評價人員和機構有義務提供,不得逃避、阻撓或拒絕提供。 3. 參與前項考核的人員應該對於因此所知悉的商業機密和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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