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時,任何人得檢附具體事證,向本部申訴檢舉。
根據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若違反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10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時,任何人可以檢附具體事證,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檢舉。這意味著若該評價人員或機構有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為,他人可以提出申訴檢舉,並需提供具體的事證以支持其申訴。然而,此題並未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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