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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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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本部得召開爭議事項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2. 2.前項審議會成員,得由本部依爭議事項之性質,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主席由部長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 "審議會" 的設置和職責。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已登錄的評價人員或機構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相關部門可以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在進行審議時,如果必要,可以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審議會的成員可以根據爭議事項的性質,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並由部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主席。 根據我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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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本部得召開爭議事項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進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