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 "審議會" 的設置和職責。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已登錄的評價人員或機構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相關部門可以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在進行審議時,如果必要,可以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審議會的成員可以根據爭議事項的性質,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並由部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主席。 根據我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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