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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本部得召開爭議事項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2. 前項審議會成員,得由本部依爭議事項之性質,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主席由部長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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