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應依創新實驗核准決定,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該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23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進行創新實驗時,可以根據創新實驗核准決定,暫時排除該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部分的適用。這就意味著,在創新實驗期間內,相關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可能不適用於該實驗。具體適用範圍和條件,可以參考最新的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及相關公告或指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應依創新實驗核准決定,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該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立法理由參考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D條之規定,並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參與創新實驗申請案件之審查,明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就創新實驗業務所涉應予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進行審查,並予核准決定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應依創新實驗核准決定,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該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參考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D條之規定,並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參與創新實驗申請案件之審查,明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就創新實驗業務所涉應予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進行審查,並予核准決定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應依創新實驗核准決定,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該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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