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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於主管機關准創新實驗之範圍內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規定。但不包括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2. 前項法律包括下列規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但違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或致人於死、重傷者,不在此限。 四、船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規定。 五、船員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六、電信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七、其他因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應用需排除適用之法律。但不包括民事、刑事責任規定。
  3. 第一項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應經主管機關依審查會議決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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