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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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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領有航政機關發之小船執照而航行。 二、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2. 2.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規定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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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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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911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而航行。   二、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又本條各款均係以小船為規範客體,爰將「船舶所有人」修正為「小船所有人」,另增列「小船駕駛」,俾適用對象具體明確。   三、配合原條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整併為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修正原條文第四款所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為第一款。   四、配合相關條文條次之調整,修正所引條次後,將原條文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整併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款。   五、另因原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已於本次修正中刪除,原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五款及第八款。   六、為遏止船舶違規超載事件,維護船舶航安,確保乘客生命安全,爰將原條文第二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九十條第二項,並加重其罰鍰額度。

(1071106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而航行。   二、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規定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使罰則對象明確,原條文第二款有關小船所有人應辦事項之罰則移列為第二項。

(050012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又本條各款均係以小船為規範客體,爰將「船舶所有人」修正為「小船所有人」,另增列「小船駕駛」,俾適用對象具體明確。   三、配合原條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整併為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修正原條文第四款所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為第一款。   四、配合相關條文條次之調整,修正所引條次後,將原條文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整併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款。   五、另因原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已於本次修正中刪除,原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五款及第八款。   六、為遏止船舶違規超載事件,維護船舶航安,確保乘客生命安全,爰將原條文第二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九十條第二項,並加重其罰鍰額度。

(1071106 修正)

為使罰則對象明確,原條文第二款有關小船所有人應辦事項之罰則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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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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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9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