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73 條
- 1.小船之檢查、丈量,由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其註冊、給照,由小船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非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不得航行。
- 2.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小船檢查、丈量業務,委託驗船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合格造船技師辦理。
- 3.造船技師為小船之設計者,應迴避檢查、丈量同一艘小船;未迴避委託檢查、丈量者,除應終止委託外,其檢查、丈量結果無效。
- 4.第一項由航政機關辦理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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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法第73條的論述,根據該法規的細則,應該由小船所在地的航政機關來辦理小船的檢查和丈量,同時小船的註冊和給照也應當由小船註冊地的航政機關來進行。此外,除非取得航政機關核發的小船執照,否則小船是不得航行的。此法條同時也規定了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或領有執照的合格造船技師來辦理小船的檢查和丈量業務。造船技師是小船的設計者,應該迴避檢查丈量同一艘小船,否則其檢查丈量結果將無效。最後,第一項由航政機關辦理的規定的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來定。在相關範例中,可以舉例如船舶註冊條例第八條所明定的內容,來作為法律依據來解釋船舶法第73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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