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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40251801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規定時,若中央法律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定有處罰規定,應注意該自治條例罰則有無牴觸該中央法律,且罰則構成要件應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如有裁罰性不利處分,應符合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嘉義縣漁筏舢舨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4 年 10 月 6 日農授漁字第 104072998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旨揭自治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1.本項規定:「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舢舨業者,未『依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領有執照而擅自航行……,依情節輕重停止其航行一至六個月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所定「依規定」究係指依何規定?該等規定所規範之主體是否為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舢舨業者或所有人?似有未明,建請釐清。又該等規定與漁業法第 4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船舶法第73 條第 1 項規定之關係為何?因違反前揭漁業法第 41 條之1 第 1 項或船舶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依漁業法第64 條第 4 款、船舶法第 98 條第 1 款規定,定有處「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究本項規定有關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舢舨業者,未依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領有執照而擅自航行一節,與漁業法第 64 條第 4 款、船舶法第 98 條第 1 款規定之處罰要件是否相同,罰則部分(如罰鍰額度及本項定有停止一定期間航行之處分)有無與之牴觸?併請釐清。

2.本項規定「……或『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者』,依情節輕重停止其航行一至六個月或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部分:

(1)本自治條例第 2 條至第 7 條、第 9 條至第 15 條規定所課予行為人行政法上之義務,漁業法及船舶法等中央法律是否亦有相同規範,並對違反義務者,定有處罰之規定?倘若前揭中央法律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定有處罰規定,本項罰則有無牴觸該中央法律,建請釐清。例如本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7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對於漁筏、舢舨航行水域範圍及載客人數之核定等事項,定有相關規範,而漁業法第 41 條之1 及船舶法第 81 條規定,就前揭事項亦定有相似規定,並就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漁業法第 64 條第 4 款及船舶法第 98條第 2 款規定,定有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究本項罰則部分(罰鍰額度及本項定有停止一定期間航行之處分)與前揭中央法律有無牴觸?宜由各該中央法律之主管機關依職權審認之。

(2)又查本自治條例第 2 條至第 7 條、第 9 條至第 15 條並非盡為課予行為人行政法上義務性之規定(例如第 2 條第 4項、第 4 條第 3 項、第 11 條第 1 項等其規範之主體為嘉義縣政府),因本項為裁罰規定,建請依各該違反條文規定,明定處罰對象、違反條項次及其構成要件,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二)旨揭自治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

1.按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復按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是以,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本部 100 年 9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00020263 號書函參照)。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2 項本文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同法第 26 條第 3 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2.本項規定:「違反本自治條例而有礙航行安全者,其情節重大或累犯三次者並得『廢止其娛樂漁業執照』。」其所定「廢止其娛樂漁業執照」,究屬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抑或裁罰性不利處分?首應釐清。如為前者,其以自治條例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後者,依前開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廢止並非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即與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違,則上開廢止處分究屬何者,宜請主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並依前開說明意旨審認之。

3.本項規定之「廢止其娛樂漁業執照」是否係指依本自治條例第 8條規定,由嘉義縣政府核發之「兼營娛樂漁業執照」?如為肯定,建請考量將「娛樂漁業執照」修正為「兼營娛樂漁業執照」,以資精確。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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