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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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