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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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5022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另參43條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行政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暫時)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永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
地方制度法26 2、3
限於10萬元以下罰鍰、一定期限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要有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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