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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3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3 條將行為人界定為實施違法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連政府機關自身違規都可受罰。

Q · 行政罰只能罰個人嗎?公司、政府機關會被罰嗎?

不只自然人,法人、團體、政府機關都算行為人

依行政罰法第 3 條,行為人不限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公司)、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協會、工會)、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共五類。換言之,政府機關自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也可能被罰。確認受處分人是不是「對的對象」,是所有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戰術的第一步。

白話解讀

行政罰能罰誰?這條給的答案比直覺寬很多。除了你和我這種「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公司)、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協會、工會)、中央或地方機關、其他組織。換句話說,連政府機關自己違反行政義務也可能被罰。為什麼定義行為人範圍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了「處分對象」是誰、誰要繳那筆罰款、誰的權利受到影響、誰可以提救濟。實務上很多人搞錯:員工開公司車違規,罰單應該開給公司還是司機?老闆指示員工去違法,誰是真正的行為人?公司負責人和公司可以同時被罰嗎?這條給了基礎答案,但細節要看第 15、20、29 條配套運作。看不懂這條,你連自己是不是被告對了人都搞不清楚。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3 條為定義性條文,明定「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主體,涵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五類,據以確定行政處分之受處分對象與救濟當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被罰錢,我這個老闆要不要負責?

看情況。行政罰法第 3 條把法人列為行為人,公司本身會被罰;配合第 15 條,若你是實施行為的負責人或未盡防止義務的負責人,個人也會被另外處罰,這就是實務上的兩罰責任。

Q2員工依命令違法,是員工被罰還是老闆被罰?

兩個都可能。員工實施違規行為,依第 3 條他是行為人;老闆若教唆、命令或共同實施,依第 14、15 條也是行為人。機關常雙方都罰,再由你們之間自行求償。

Q3政府機關也算行為人嗎?

是。中央或地方機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也是第 3 條的行為人,並依第 17 條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

Q4行政罰法第 3 條的行為人有哪幾種?

五類: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其他組織。

Q5什麼叫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無法人格但有對外代表人或管理人、具社會獨立性的團體,如協會、工會、寺廟管理委員會。

Q6行政罰的行為人和刑法的行為人一樣嗎?

不同。行政罰法第 3 條納入法人與機關,刑法以自然人為原則,法人受罰須特別規定。

Q7其他組織是指什麼?

前四類以外、具社會活動能力而能違反行政義務的組織體,為兜底概括規定。

Q8拿到行政處分書要先確認什麼?

先核對『受處分人』欄是不是對的對象,搞錯對象往往比爭實體理由更易撤銷。

Q9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行為人?

看你是否實施了違規行為、是否為法人負責人、是否僅掛名,三種角色責任不同。

Q10員工被罰後怎麼保護自己?

保留『依命令而為』之 LINE、email 等書面,作為內部追償與責任分配的關鍵證據。

Q11認為受處分人錯誤要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主張對象錯誤請求撤銷原處分。

Q12公司被罰 vs 負責人被罰差在哪?

公司依第 3 條本身受罰;負責人是否併罰另看第 15 條兩罰要件,兩者可同時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行為人類型處分對象配套條文實務重點
自然人本人第 14 條共同實施員工依命令仍為行為人
法人(公司)公司 + 視情形負責人第 15 條兩罰責任公司被罰不代表負責人免責
非法人團體團體,以代表人/管理人為窗口第 16 條理事長可能個人被列名
中央或地方機關機關第 17 條政府自身違規也受罰

處分對象

自然人
本人
法人(公司)
公司 + 視情形負責人
非法人團體
團體,以代表人/管理人為窗口
中央或地方機關
機關

配套條文

自然人
第 14 條共同實施
法人(公司)
第 15 條兩罰責任
非法人團體
第 16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
第 17 條

實務重點

自然人
員工依命令仍為行為人
法人(公司)
公司被罰不代表負責人免責
非法人團體
理事長可能個人被列名
中央或地方機關
政府自身違規也受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OWiG § 9(Handeln für einen anderen)+ § 30(Geldbuße gegen juristische Personen und Personenvereinigung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立法理由本法定有行為人規定之條文,如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為避免適用疑義,爰於本條明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之定義,以資明確。至於所指行為人之範圍,則依各該條文規範性質個別認定之。

  • 行政法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0940114 制定)

本法定有行為人規定之條文,如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為避免適用疑義,爰於本條明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之定義,以資明確。至於所指行為人之範圍,則依各該條文規範性質個別認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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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