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3 條將行為人界定為實施違法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連政府機關自身違規都可受罰。
Q · 行政罰只能罰個人嗎?公司、政府機關會被罰嗎?
不只自然人,法人、團體、政府機關都算行為人
依行政罰法第 3 條,行為人不限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公司)、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協會、工會)、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共五類。換言之,政府機關自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也可能被罰。確認受處分人是不是「對的對象」,是所有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戰術的第一步。
行政罰能罰誰?這條給的答案比直覺寬很多。除了你和我這種「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公司)、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協會、工會)、中央或地方機關、其他組織。換句話說,連政府機關自己違反行政義務也可能被罰。為什麼定義行為人範圍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了「處分對象」是誰、誰要繳那筆罰款、誰的權利受到影響、誰可以提救濟。實務上很多人搞錯:員工開公司車違規,罰單應該開給公司還是司機?老闆指示員工去違法,誰是真正的行為人?公司負責人和公司可以同時被罰嗎?這條給了基礎答案,但細節要看第 15、20、29 條配套運作。看不懂這條,你連自己是不是被告對了人都搞不清楚。
行政罰法第 3 條為定義性條文,明定「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主體,涵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五類,據以確定行政處分之受處分對象與救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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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行政罰法第 3 條把法人列為行為人,公司本身會被罰;配合第 15 條,若你是實施行為的負責人或未盡防止義務的負責人,個人也會被另外處罰,這就是實務上的兩罰責任。
兩個都可能。員工實施違規行為,依第 3 條他是行為人;老闆若教唆、命令或共同實施,依第 14、15 條也是行為人。機關常雙方都罰,再由你們之間自行求償。
是。中央或地方機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也是第 3 條的行為人,並依第 17 條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
五類: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其他組織。
無法人格但有對外代表人或管理人、具社會獨立性的團體,如協會、工會、寺廟管理委員會。
不同。行政罰法第 3 條納入法人與機關,刑法以自然人為原則,法人受罰須特別規定。
前四類以外、具社會活動能力而能違反行政義務的組織體,為兜底概括規定。
先核對『受處分人』欄是不是對的對象,搞錯對象往往比爭實體理由更易撤銷。
看你是否實施了違規行為、是否為法人負責人、是否僅掛名,三種角色責任不同。
保留『依命令而為』之 LINE、email 等書面,作為內部追償與責任分配的關鍵證據。
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主張對象錯誤請求撤銷原處分。
公司依第 3 條本身受罰;負責人是否併罰另看第 15 條兩罰要件,兩者可同時成立。
| 行為人類型 | 處分對象 | 配套條文 | 實務重點 |
|---|---|---|---|
| 自然人 | 本人 | 第 14 條共同實施 | 員工依命令仍為行為人 |
| 法人(公司) | 公司 + 視情形負責人 | 第 15 條兩罰責任 | 公司被罰不代表負責人免責 |
| 非法人團體 | 團體,以代表人/管理人為窗口 | 第 16 條 | 理事長可能個人被列名 |
| 中央或地方機關 | 機關 | 第 17 條 | 政府自身違規也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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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立法理由本法定有行為人規定之條文,如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為避免適用疑義,爰於本條明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之定義,以資明確。至於所指行為人之範圍,則依各該條文規範性質個別認定之。
本法定有行為人規定之條文,如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為避免適用疑義,爰於本條明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之定義,以資明確。至於所指行為人之範圍,則依各該條文規範性質個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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