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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置航政機關之地區,由地方政府辦理。
小船,除本章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立法體例,修正本條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符合相關規定之小船,始得航行。 三、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規則規定之設備整備妥適。
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置航政機關之地區,由地方政府辦理。
小船,除本章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立法體例,修正本條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符合相關規定之小船,始得航行。 三、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規則規定之設備整備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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