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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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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2. 2.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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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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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置航政機關之地區,由地方政府辦理。

(0631022 全文修正)

小船,除本章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0991112 全文修正)

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立法體例,修正本條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符合相關規定之小船,始得航行。   三、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規則規定之設備整備妥適。

(0500120 全文修正)

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置航政機關之地區,由地方政府辦理。

(0631022 全文修正)

小船,除本章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立法體例,修正本條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符合相關規定之小船,始得航行。   三、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規則規定之設備整備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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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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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74 條規定:「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