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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2. 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發或換發小船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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