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75 條
- 1.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 2.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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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75條第1款,小船有新船建造、自國外輸入、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等情形時,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例如,在澎湖縣白沙鄉鳥嶼和岐頭安檢所,就曾發生過船舶違法營業的案例,根據相關資料顯示,船舶經修改或違反法規時,就需要進行特別檢查。 而根據船舶法第75條第2款规定,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例如,如果一艘船舶在特別檢查後符合相關規定,船舶所有人就有資格申請航政機關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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