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小船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其所有人應依下列時限,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一、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二、非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二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三、非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四、載運引水人、提供研究或訓練使用之小船: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 小船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簽署。
- 小船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法 第7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