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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27 條

  1. 1.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2. 2.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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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船舶法第 27 條第一項的規定,船舶的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的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查,當船舶遭遇海難、船身、機器或設備可能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導致環境污染的情況,或者船舶的適航性出現疑義時。航政機關對船舶進行臨時檢查後,如果船舶通過了檢查,航政機關應當在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舶在航行過程中遭遇了海難,可能損壞了船身或機器設備,航政機關就可以根據船舶法第 27 條的規定進行臨時檢查,確保船舶是否還具備安全航行的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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