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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26 條

  1. 1.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2. 2.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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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26條,船舶經特別檢查後,其所有人在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 此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第1 至4款規定: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由其委託之船舶所屬業者簽章。根據這些規定,船舶經特別檢查後需要獲得檢查證書,以證明定期檢查合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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