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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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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2. 2.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26條,船舶經特別檢查後,其所有人在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 此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第1 至4款規定: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由其委託之船舶所屬業者簽章。根據這些規定,船舶經特別檢查後需要獲得檢查證書,以證明定期檢查合格。

立法沿革 4

(0191108 制定)

船舶國籍證書,如遇遺失破損或登記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船籍港之主管航政官署聲請補發或換發。

(0500120 全文修正)

航政主管機關施行特別檢查認為合格後應發給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施行定期檢查認為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之,施行臨時檢查認為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之。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特別檢查之時效不得超過五年。

(0991112 全文修正)

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本條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體例,將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有關定期檢查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二項。

(0191108 制定)

船舶國籍證書,如遇遺失破損或登記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船籍港之主管航政官署聲請補發或換發。

(0500120 全文修正)

航政主管機關施行特別檢查認為合格後應發給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施行定期檢查認為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之,施行臨時檢查認為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之。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特別檢查之時效不得超過五年。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本條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體例,將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有關定期檢查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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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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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26 條規定:「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