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28 條
- 1.船舶申請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後,應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查之船舶視為檢查不合格,航政機關得命其停航。
- 2.前項特別檢查不包括新船建造、自國外輸入、船身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之特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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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到船舶法第28條相關的內容,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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