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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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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施行定期檢查、特別檢查且逾期滿五年時,由航政機關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三個月內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由航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第十一條之船舶文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2. 2.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自用遊艇之所有人未依規定提送自主檢查表逾期滿五年時,航政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遊艇證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3. 3.經航政機關逕行註銷登記或註冊之船舶,如事後發現有存在事實,船舶所有人得檢具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及發相關文書,並回復登記或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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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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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71106 增訂)

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施行定期檢查、特別檢查且逾期滿五年時,由航政機關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三個月內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由航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第十一條之船舶文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自用遊艇之所有人未依規定提送自主檢查表逾期滿五年時,航政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遊艇證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經航政機關逕行註銷登記或註冊之船舶,如事後發現有存在事實,船舶所有人得檢具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及核發相關文書,並回復登記或註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積極處理一百零一年航港體制改制前失聯船舶之船籍,減少檢丈稽催及行政人力資源浪費,且考量該類船舶船齡已偏高,依實務經驗,船舶連續五年以上未實施檢查,該船舶適航性堪慮,基於航行安全之考量,爰於第一項明定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逾期滿五年時,經通知船舶所有人限期辦理及一定程序公告後,船舶所有人仍無作為,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船舶相關證書(包含依船舶登記法所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查證書、船舶噸位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客船安全證書及貨船搭客證書等)、小船執照或遊艇證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藉以督促船舶所有人積極辦理船舶檢查。   三、因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之自用遊艇不適用定期檢查、特別檢查規定,而以自主檢查方式取代,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未依規定提送自主檢查表逾期滿五年時,由航政機關通知遊艇所有人於三個月內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由航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遊艇證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四、為維護船舶所有人之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經註銷登記、註冊之船舶,事後發現有存在之事實,船舶所有人得重行申請經特別檢查合格後,回復登記或註冊。

(10711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積極處理一百零一年航港體制改制前失聯船舶之船籍,減少檢丈稽催及行政人力資源浪費,且考量該類船舶船齡已偏高,依實務經驗,船舶連續五年以上未實施檢查,該船舶適航性堪慮,基於航行安全之考量,爰於第一項明定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逾期滿五年時,經通知船舶所有人限期辦理及一定程序公告後,船舶所有人仍無作為,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船舶相關證書(包含依船舶登記法所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查證書、船舶噸位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客船安全證書及貨船搭客證書等)、小船執照或遊艇證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藉以督促船舶所有人積極辦理船舶檢查。   三、因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之自用遊艇不適用定期檢查、特別檢查規定,而以自主檢查方式取代,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未依規定提送自主檢查表逾期滿五年時,由航政機關通知遊艇所有人於三個月內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由航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遊艇證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四、為維護船舶所有人之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經註銷登記、註冊之船舶,事後發現有存在之事實,船舶所有人得重行申請經特別檢查合格後,回復登記或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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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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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28-1 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施行定期檢查、特別檢查且逾期滿五年時,由航政機關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三個月內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2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