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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除責令停航外,停航時,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許可;復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施行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 船舶停航期間不適用船舶檢查規定,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停航時,將船舶檢查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船舶停航及復航之相關規定,以維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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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船舶停航及復航之相關規定,以維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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