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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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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除責令停航外,停航時,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許可;復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施行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
  2. 2.船舶停航期間不適用船舶檢查規定,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停航時,將船舶檢查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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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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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71106 增訂)

船舶除責令停航外,停航時,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許可;復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施行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   船舶停航期間不適用船舶檢查規定,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停航時,將船舶檢查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船舶停航及復航之相關規定,以維船舶航行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711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船舶停航及復航之相關規定,以維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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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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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28-2 條規定:「船舶除責令停航外,停航時,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許可;復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施行檢查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2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2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