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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2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除責令停航外,停航時,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許可;復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施行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
  2. 船舶停航期間不適用船舶檢查規定,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停航時,將船舶檢查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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