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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28-3 條

  1. 1.航政機關對中華民國船舶及中華民國船舶經特許於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或從事非自用遊艇業務之航行安全事項得施行抽查。
  2. 2.船舶除緊急救難外,不得載運超過航政機關核定之乘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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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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