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所有人申請檢查、丈量,航政機關應派員前往就地實施或通知至指定港口辦理。
根據船舶法第79條所述,小船所有人若要申請檢查、丈量,航政機關應該派員前往就地實施或通知至指定港口辦理。例如,如果一位小船所有人希望對其船只進行檢查或丈量,根據這條法規,航政機關應該派員前往該船只所在地實施檢查或者通知船只所有人至指定港口進行辦理。
小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申請臨時檢查: 一、遇有損壞須入塢或上架修理時。 二、船身或機器之重要部份更換時。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法令規定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之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之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之命令者。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法令規定,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命令者。
立法理由罰鍰數額上限提高十倍並增設下限,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命令者。
立法理由一、罰鍰貨幣單位改以「新臺幣」核計。 二、依船舶法核領之船舶證書種類繁多,為使違反此行政處分處以罰鍰之構成要件明確,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小船所有人申請檢查、丈量,航政機關應派員前往就地實施或通知至指定港口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規定及實務作業之需,酌作文字修正,俾資精簡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小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申請臨時檢查: 一、遇有損壞須入塢或上架修理時。 二、船身或機器之重要部份更換時。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法令規定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之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之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之命令者。
罰鍰數額上限提高十倍並增設下限,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一、罰鍰貨幣單位改以「新臺幣」核計。 二、依船舶法核領之船舶證書種類繁多,為使違反此行政處分處以罰鍰之構成要件明確,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規定及實務作業之需,酌作文字修正,俾資精簡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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