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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船建造或購自國外時應申請丈量,業經丈量之船舶因修理或改造致船身構造或容量有變更時,應重行申請丈量。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船舶未依照法令規定,申請登記、檢查、檢驗、丈量及勘劃載重線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者。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船舶未依照法令規定,申請登記、檢查、檢驗、丈量及勘劃載重線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者。
立法理由罰鍰數額上限提高十倍,並增設下限,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船舶未依規定,申請登記、檢查、檢驗、丈量及勘劃載重線者。 二、客船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客船證書規定以外之港口搭載乘客者。
立法理由一、罰鍰貨幣單位改以「新臺幣」核計。 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內容具體明確化。
供載運客貨之小船,應勘劃最高吃水尺度,標明於船身舯部兩舷外板上。但因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特殊,未能勘劃,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小船經勘劃有最高吃水尺度者,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尺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為維航行安全,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增列第一項但書規定,俾使條文具體明確。
新船建造或購自國外時應申請丈量,業經丈量之船舶因修理或改造致船身構造或容量有變更時,應重行申請丈量。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船舶未依照法令規定,申請登記、檢查、檢驗、丈量及勘劃載重線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者。
罰鍰數額上限提高十倍,並增設下限,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一、罰鍰貨幣單位改以「新臺幣」核計。 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內容具體明確化。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為維航行安全,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增列第一項但書規定,俾使條文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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