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在一年內,有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或第九十八條所列同一行為,經航政機關處分二次以上者,得併予該船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之停航處分。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法第99條的相關內容和解釋。
同一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在一年內,有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或第九十八條所列同一行為,經航政機關處分二次以上者,得併予該船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之停航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適用之船舶包括國籍船舶、客船、小船、遊艇,為遏止船舶違規超載事件,維護船舶航行安全,確保乘客生命安全,原停航處分期間由原「七日以下」修正為「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之調整,修正所引條次後,及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適用之船舶包括國籍船舶、客船、小船、遊艇,為遏止船舶違規超載事件,維護船舶航行安全,確保乘客生命安全,原停航處分期間由原「七日以下」修正為「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之調整,修正所引條次後,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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