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法第91條的內容。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未依本法規定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之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之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之命令者。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違規超載、經營客貨運送、供娛樂以外之用途或未依規定自主檢查之罰責。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條增訂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二項規定,爰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其罰則,並修正第二項處罰對象,餘酌作文字修正。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未依本法規定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之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之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之命令者。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違規超載、經營客貨運送、供娛樂以外之用途或未依規定自主檢查之罰責。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條增訂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二項規定,爰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其罰則,並修正第二項處罰對象,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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