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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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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2. 2.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法第91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未依本法規定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之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之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之命令者。

(09911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違規超載、經營客貨運送、供娛樂以外之用途或未依規定自主檢查之罰責。

(1071106 修正)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條增訂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二項規定,爰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其罰則,並修正第二項處罰對象,餘酌作文字修正。

(0500120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未依本法規定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之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之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之命令者。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違規超載、經營客貨運送、供娛樂以外之用途或未依規定自主檢查之罰責。

(1071106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條增訂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二項規定,爰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其罰則,並修正第二項處罰對象,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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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91 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