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66 條
- 1.遊艇船齡未滿十二年,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自用遊艇之所有人,應自遊艇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併遊艇證書送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備查。
- 2.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其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送航政機關備查,且不適用特別檢查及定期檢查施行期限規定。
- 3.自用遊艇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不得航行。
- 4.遊艇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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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66條的規定,針對遊艇的檢查和航行有以下規定: 1. 對於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齡未滿十二年、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的自用遊艇,所有人應在遊艇特別檢查合格後的一年內,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並將遊艇證書送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備查。 舉例:例如,如果某遊艇在2020年3月經特別檢查合格,則該所有人應在2021年3月至6月期間進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然後將遊艇證書送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備查。 2. 對於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的自用遊艇,其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送航政機關備查,並不適用特別檢查及定期檢查施行期限規定。 舉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自用遊艇在2019年5月首次特別檢查合格,則其所有人應該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間進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送航政機關備查。 3. 若自用遊艇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自主檢查,則不得航行。 4. 經過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在遊艇證書上註明。 以上解釋是依據船舶法第66條進行釋義的,同時參考了船舶法的相關規定及例外情況,以及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的相關紀錄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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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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