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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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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遊艇於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依船舶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遊艇,依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辦理註冊。
  2. 2.前項第一款遊艇登記後,航政機關應發船舶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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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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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500120 全文修正)

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由航政主管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之,但不得超過一年。   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在航程中屆滿時,於到達目的港前仍屬有效。

(0631022 全文修正)

小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申請臨時檢查:   一、遇有損壞須入塢或上架修理時。   二、船身或機器之重要部分更換時。

(0910108 修正)

小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臨時檢查:   一、遇有損壞須入塢或上架修理時。   二、船身或機器之重要部分更換時。

立法理由「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0991112 全文修正)

遊艇於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依船舶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遊艇,依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辦理註冊。   前項第一款遊艇登記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船舶登記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所有人於遊艇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應於三個月內依遊艇之噸位分別辦理登記或註冊,登記後並由航政機關核發登記證書。

(0500120 全文修正)

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由航政主管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之,但不得超過一年。   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在航程中屆滿時,於到達目的港前仍屬有效。

(0631022 全文修正)

小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申請臨時檢查:   一、遇有損壞須入塢或上架修理時。   二、船身或機器之重要部分更換時。

(0910108 修正)

「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所有人於遊艇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應於三個月內依遊艇之噸位分別辦理登記或註冊,登記後並由航政機關核發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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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67 條規定:「遊艇於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 一、總噸位二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