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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由航政主管機關或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視其適航性及其需要核定之。
小船建造完成,經特別檢查合格並丈量後,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註冊、給照。 小船所有人取得小船後,應檢同檢查丈量證明文件,申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註冊、給照。
小船建造完成,經特別檢查合格並丈量後,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註冊、給照。 小船所有人取得小船後,應檢同檢查丈量證明文件,申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註冊、給照。
立法理由「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出港。 遊艇之檢查、丈量、設備、限載乘員人數、投保金額、船齡年限、適航水域、遊艇證書、註冊、相關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並依相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有關遊艇事項規則規定之法源。 三、本條所稱「適航水域」,指經航政機關核定適合遊艇航行之水域(如內水、沿海或外海等)。 四、本條所稱「相關規費」,指檢查、丈量、註冊、證照之費用。
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出港。 遊艇之檢查、丈量、設備、限載乘員人數、投保金額、適航水域、遊艇證書、註冊、相關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並依相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船齡年限」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臨時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由航政主管機關或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視其適航性及其需要核定之。
小船建造完成,經特別檢查合格並丈量後,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註冊、給照。 小船所有人取得小船後,應檢同檢查丈量證明文件,申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註冊、給照。
「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有關遊艇事項規則規定之法源。 三、本條所稱「適航水域」,指經航政機關核定適合遊艇航行之水域(如內水、沿海或外海等)。 四、本條所稱「相關規費」,指檢查、丈量、註冊、證照之費用。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船齡年限」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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